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第二次起訴時間是多久?
我們知道,如果當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一方有同居配偶以及夫妻分居兩年等法定情形的出現,夫妻雙方可以依法被判決離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這種情況,夫妻雙方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經調解夫妻雙方和好,之後還能進行第二次起訴離婚。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一下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第二次起訴時間的問題。
一、怎麼去法院辦理離婚?
1、夫妻必須向正確的法院起訴。一般來説,是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2、要準備相關的材料。一般具體包括: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3、應當書寫起訴狀,交給法院的立案庭。法院在受理後,會安排開庭日期,夫妻雙方在開庭日出庭,如果被告無故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審理。
二、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第二次起訴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
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離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與一般財產案件不同,不適用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若採用與一般財產案件同樣的規則,則意味着當事人只有一次訴訟離婚的機會。 這是由離婚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同時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後,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再次起訴離婚 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説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綜上所述,離婚可以通過夫妻雙方協商離婚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在起訴的過程中,法院也可以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之後,夫妻雙方仍然有起訴離婚的權利。關於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第二次起訴時間的問題,我國法律也作出了規定,為六個月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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