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 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 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三) 判決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 離婚訴權的限制
1、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訴權的限制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裏所指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指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不適用這一限制。本規定只限制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現役軍人本人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本規定只適用於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於雙方合意的離婚。
2、在特定條件下對男女離婚訴權的限制
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離婚後,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五)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
二、男方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受理男方起訴離婚。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後賣淫、與他人通姦、姘居或重婚而懷孕的。
(2)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其合法權益受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即使如此,也要注意,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會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2、《婚姻法》上其他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
(1)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②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無可否認,不管是通過怎樣一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其中多少都有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的問題。就訴訟離婚來講,由於程序更為複雜,實際也是因為離婚夫妻產生了一些爭議,從而導致不得不通過這一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於是其中需要當事人謹慎處理的問題,相比於協議離婚就會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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