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配偶還有繼承權嗎?
一、離婚的配偶還有繼承權嗎?
離婚的配偶不一定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1、離婚後喪失法定繼承權。
2、離婚後,一方死亡的,首先是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死亡當時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按照人數均分。
3、如果離婚時,財產已經分割完畢,那麼離婚後男方死亡,前妻沒有繼承權。
二、《民法典》(2021.01.01生效)對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後,配偶雙方失去了法定繼承對方遺產的資格,但是並沒有限制其可以訂立遺囑,約定對方可以在自己死亡後繼承遺產。對於沒有遺囑的情形,此時已經離婚,那麼不管死亡主體是否已經再婚,都是沒有資格參與遺產的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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