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孩子歸誰怎麼分配的?
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的。
1.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2.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離婚冷靜期家暴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冷靜期不適用於家暴情形。
1.民政部二級巡視員楊宗濤4日在民政部發佈會上表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2.對於有家暴情形的這種情況,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民法典》第1079條裏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有關家暴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三、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為了可以執行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整改,在離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首先就是申請,然後是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如果配偶有家暴的行為,可以留下證據,做好傷情鑑定,提起訴訟可以離婚,然後也可以要求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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