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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方不和離婚孩子歸誰撫養?

一、如果夫妻雙方不和離婚孩子歸誰撫養?

如果夫妻雙方不和離婚孩子歸誰撫養?

如果夫妻雙方不和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要由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孩子的原則進行判斷。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若不能協商,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如生活環境、工作條件、經濟收入、教育背景、小孩年齡等綜合情況來判決,總之,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法院判決的依據和堅持的原則是判給最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一方。

因為有兩個小孩,所以實踐中法院為了公平,考慮孩子父母的情況,一般是平均分配,即儘量做到雙方一人撫養照顧一個小孩,除非雙方中有一方存在特殊情形。這裏的特殊情形是指長期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小孩、疾病、自身存在吸毒、賭博的惡習且屢教不改等行為。

二、《民法典》關於撫養權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1、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商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願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許,但該子女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0)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我們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其實最應當注意的是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的問題,無論是夫妻之間有何種矛盾,在最後都是需要將自己的孩子安頓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