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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案開庭的程序

離婚1.13W

開庭的具體程序如下:
1、庭審準備;
2、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及出示相關的證據;
3、法庭辯論,包括當事人答辯和自由辯論;
4、案件評議與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夫妻離婚案開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