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認定為婚外情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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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説明,法律中認定的婚外情與我們普通人認為的婚外情可能有些許不同,而在涉及到起訴離婚的時候,則就需要被法院認定為婚外情才行。有的人可能不知道,一旦被法院認定有婚外情行為的承擔的責任就會比較重。那到底被法院認定為婚外情會怎樣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被法院認定為婚外情會怎樣
雖然證明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也並不意味着沒有必要去取得這方面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的婚外情被法院認定,對案件的影響一般有:
1、婚外情可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一般認為,一方的婚外情屬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2、在調解中,可以對過錯方施加壓力,使無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動。
3、可以在分割財產時酌情考慮照顧無過錯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可見,在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
二、法院如何處理離婚過錯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此所受到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民事責任。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婚外情被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時,法院會判決離婚,還會支持受害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因此收集婚外情的證據就格外重要。而一旦被法院認定為婚外情中的重婚情況,此時當事人還涉嫌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重婚罪,承擔的責任將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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