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的法定期限有哪些
無論是選擇哪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對於當事人而言,此時都是需要花費一定時間的,其中協議離婚所花費的時間要少一些,相比之下訴訟離婚就要多些了。但為避免出現案件久拖不決的情況,我國對離婚官司的法定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接下來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官司的法定期限有哪些
當事人瞭解離婚官司中的有關法定期限,對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我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2、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3、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5、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6、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二、怎麼打離婚官司?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可見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准予或不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及其處理,人民法院需要查清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子女的撫養、債務的清償等事實情況。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結婚證書、個人身份證,婚前婚姻基礎狀況和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以及離婚原因等證據材料,因為這些證據材料都對法院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着重要的作用。
2、提供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及時提供證據,防止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1)對房屋等重要財產要及時提供該房屋產權證或者是承租使用證。如果對方提供的證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話,要及時調取證據,支持主張。
(2)對夫妻雙方的債權債務,提供借據或者是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
(3)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爭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必須及時舉證。
3、提供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
4、提供其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總之,在離婚案件中必須及時主張權利並提出證據,並堅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對對方提交的認為有異議的證據,及時反駁,以期用法律手段切實保護自身的民事權益。
當事人如果要打離婚官司,就要做好萬全的準備,否則只會浪費心力。在打離婚官司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便是對離婚官司涉及的證據的提供。這些證據要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來提供,比如如果訴求離婚,就要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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