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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離婚協議的一般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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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離婚協議的一般要求是什麼?

離婚協議是指離婚中協議離婚的必要文件,當雙方自願簽訂了離婚協議並得到民政部門的批准,整個協議離婚就達成,雙方就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了,而離婚時怎麼寫離婚協議書是困擾每個協議離婚的人的一個煩惱,很多人怕自己寫的離婚協議不夠完整,以後對自己不利等等,今天我們一起去看看標準離婚協議怎麼寫。

核心內容: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簽訂離婚協議書併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對於離婚協議書,民政局一般有哪些要求呢?對於離婚協議書,要求協議書內容要規範,雙方需明確表示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有一致的處理意見。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三、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四、離婚協議書的存檔方式

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不蓋章。

五、離婚協議書的變更

離婚後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同樣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後是不能撤換的。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也許是一件很讓人急迫的事,但是離婚協議的制定是一點馬虎都不能有,這不僅僅關係到離婚後兩個人的財產分配,婚後生活的幸福與否,如果有孩子,孩子撫養權也是爭奪的一大焦點,所以,離婚時,都應該靜靜下來,好好的寫離婚協議書,標準離婚協議的制定,可以讓你不會後悔。

標籤:協議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