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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如何起訴離婚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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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如何起訴離婚才有利?

一、女方如何起訴離婚才有利?

有以下情形等,對女方有利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三、主動起訴離婚注意事項:

如果沒有成功,那麼提出離婚的一方可能需要主動提起訴訟。嚴格從法律的邏輯來説,中當原告還是當被告沒有差別,也沒有歧視,法律在對財產分配、婚姻過錯、等問題上沒有就誰主動提出離婚進行區別對待。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原被告在程序中的地位還是存在區別的,因此,原告的考慮點和被告還是有所不同,下面我們逐一講解。

我們知道,很大比例的離婚原因在於夫妻之間相互出現矛盾,感情消退,或者是性格不合,但是離婚訴訟,根據法律,其中一個要件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存在相當複雜的規定和標準,但是現實是,很大比例的夫妻很難説已經達到了這個標準。所以,多數的離婚訴訟往往要經過兩次才能判離。因為相隔六個月,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這種行為可以被看作夫妻再無和好可能。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

那麼如果估計離不了,是否還需要準備證據呢?原告方如果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那麼顯然就要提交證據,必不可少的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為你很難説法官就一定不判離婚。另外,原告可能疑惑同樣地原告是否需要完整準備財產方面的證據,我的看法是,應該準備。理由如下:

首先,法官可能根據自己的判斷,或者根據新的司法政策,決定判離;

其次,其次,儘管法官可能不判離,但是如果被告已經準備好了充分的證據,包括財產、子女撫養方面的,然後再開庭當時直接同意離婚,那麼法庭還是需要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庭審和裁判的。

再次,正是由於第一次按常態難以判離,被告才可能沒有充分的警惕,原告可以充分取證,以免在對方完全提防後,很多事項難以取證。

在近幾年中,婚姻中的夫妻雙方總會出現一些意外的情況,導致許多的夫妻會選擇離婚,如果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是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在起訴離婚時起訴方就要按照規定書寫訴訟書,並要在訴訟書中寫明婚姻中出現的問題以及選擇離婚的原因,也可以讓律師協助書寫起訴書。

標籤:離婚 女方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