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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程序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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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程序怎麼辦理?

一、協議離婚程序怎麼辦理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户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包括是否出於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麼今後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並非出自於雙方自願,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二、如何避免離婚協議不履行

避免離婚協議不履行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1、離婚協議內容規範化。

協議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明確體現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對簽訂離婚協議後後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上做出合理、妥當的安排,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對債權、債務等有適當處理,對這些問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並反映在離婚協議上;

2、離婚協議規範化。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查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在審查協議時,明確告知對方婚姻登記機關只進行形式審議,雙方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法律責任自負,離婚後如若變更協議,或一方不履行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政部門無權受理。

3、離婚協議格式規範化。

離婚協議符合一定格式,表達清晰。表明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協議內容層次明確,表意清晰。有立協議日期,雙方當事人簽名並按指印。

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必然要求離婚夫妻對相關事項都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之後才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而要是一方不同意離婚,又或者雙方產生了爭議的話,此時雖然不能協議離婚,但卻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在不同的離婚方式下,需要滿足的條件不一樣,這是當事人需要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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