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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他人結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否存在

離婚2.88W

丈夫與他人結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否存在

丈夫與他人結婚離婚損害賠償是否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夫妻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當然構成重婚,夫妻一方雖未經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樣構成重婚。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破壞,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另一方因此理應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新《民法典》將重婚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中,要求責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對重婚者重婚行為的處罰。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論以何種名義與他人同居,均應納入此處所稱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負有與配偶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 , 即使因某種正當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前,均不得與他人同居。否則行為構成違法。因此,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對婚姻義務的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並導致離婚,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從法律上界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只有具備其中之一情形的,無過錯方才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不可要求損害賠償。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要有關的當事人進行提請賠償,有關部門的介入就會進行處理,但是有關的前提是自己的滿足有關的法律規定,有關的程序才能操作,因此自己需要注意起其中的細節,只要自己積極的踐行,就可以有效的處理,自己不需要過度的擔心,進而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