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訴訟費一般是多少
離婚案件按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
二、離婚訴訟費多少錢誰來承擔
離婚訴訟費是交給法院的費用,按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三、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一般來講,要看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是怎樣的,至於離婚訴訟費誰來承擔,一開始是由原告交納的,但最終往往是由被告方實際承擔這筆費用,也就是一般會是被告一方敗訴。但如果原告撤訴的話,則費用還是由原告承擔,不過可以減半收取。具體的訴訟費還是需要依據具體的案情由法院做出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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