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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分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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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分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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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我國的離婚率呈現出不斷上漲的趨勢,每年都有大量的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在離婚方式上面,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話,就得通過訴訟離婚這個渠道了。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夫妻長期分居,要求法院做出判決離婚的決定。那麼,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分居嗎?小編簡單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分居嗎?

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看你們感情是否破裂,並不是一定要分居兩年,只是説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可以做為認定感情破裂的一個依據。 若你要離婚,可以向法院起訴,無需等分居兩年,這樣只會耽誤時間。

因為分居只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則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但是如果沒有分居,有其他的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另外,一般情況下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二、起訴離婚一般多久可以判離?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三、起訴離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講到這裏,相信大家對起訴離婚需要分居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了解。起訴離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破裂,這也是今後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分居只不過是一種具體表現,法院並不會參考分居來做出判決。如果一方準備採取起訴離婚的方式,應該儘快提出,不要非要等到分居再説,這樣會耽誤不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