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兩年自動離婚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一、失蹤兩年自動離婚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失蹤兩年自動離婚是不合乎法律規定,我國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的説法,如果夫妻分居兩年,會被認定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準。所以,如果妻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你可以持相關的證據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的。
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失蹤並不會構成導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由於離婚糾紛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因此,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因此,在一方失蹤的情況下如果想離婚,可先訴至法院,由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其妻的通知義務,一旦60日的公告期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許離婚。
二、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分居2年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
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民法典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失蹤對於配偶來説,可能會導致生活上面的一些不便,所以想要申請離婚,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可以向法院來提出申請,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做出合理的判決,當然我們國家其實並不存在着自動離婚的這樣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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