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失蹤三年算自動離婚嗎
一、老公失蹤三年算自動離婚嗎?
丈夫失蹤3年也不算自動離婚,一方失蹤了,要想離婚的話,有兩種方式:
第一,可以選擇報警,表示對方已經失蹤並且備案,同時還可以去法院請求宣告對方失蹤,並提起離婚訴訟。法律規定一方失蹤屬於應當判決離婚的,同時還可以四年之後請求宣告對方死亡,從宣告死亡之日則為夫妻關係解除之日,所以如果宣告死亡的話,可能要花費四年之久才能離婚。
第二,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官會聯繫對方開展庭審的工作,若聯繫不上,有可能會進行公告送達。國內公告的話是需要60天,在60天之後安排開庭,若對方未到庭,有可能擇期再開庭。
二、丈夫死亡婚姻關係自動解除嗎?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係自動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三、向法院申請丈夫失蹤的條件是什麼?
(一)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總體來説,失蹤並不會自動終止婚姻關係,如果説自己聯繫不到丈夫的下落,雖然理論上離婚訴訟也可以缺席審判,但缺席審判在司法實踐中應用的比較少。問題是在跟丈夫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如果重新登記結婚,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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