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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由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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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由誰制定
刑罰由誰制定,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刑罰由誰制定刑罰權是國家基於獨立主權對犯罪人實行刑事制裁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説,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它是一種國家權力。因此,刑罰權的存在是以國家權力為前提的,兩者密切相關。刑罰權屬於公刑權,以區別於私刑權。刑罰權不是抽象與空洞的,它必然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刑事法律活動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這就是刑罰權的種類。制刑權的內容包括:(1)廢,即廢止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2)改,即修改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3)立,即確立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對刑罰制度的廢、改、立,就是制刑權的全部內容。二、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法有哪些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法非刑罰處理方法是指對於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或責令賠償損失。這兩種處罰是判令犯罪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是刑事附帶民事的強制處分,前者適用於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後者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2、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及賠禮道歉這一類處理方法適用於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訓誡即對其當庭公開譴責,責令具結悔過即責令其用書面方式,保證悔改,責令賠禮道歉是責令其承認錯誤,向被害人表示歉意。3、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向被告人所在單位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由主管部門直接給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