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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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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如何確定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基於其主觀過錯而違反法定義務,致使欲訂立的合同未能訂立或無效,對無過錯的一方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受到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締約過失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當對合同締結持善意信賴的締約的人的信賴的利益受到損害時,行為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如何確定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為使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得到法律救濟,加大締約過失責任的執行力度,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方面來確定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問題:(一)實際賠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確定的賠償數額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但對間接損失要嚴格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具體應包括以下幾項:締約人支付的締約費用;締約人所遭受的人身、財產利益的直接損失;勞動收入的損失;法定和自然的孳息損失;利潤損失;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二)合理預見原則。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應限定在締約時所能合理預見的範圍內,無論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有多大。受害人所應獲得的賠償數額不應該超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或能夠預見的範圍。(三)減輕損失原則。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根據是誠實信用原則,為了使受害人採用合理措施減輕損失,增進社會的整體利益,在締約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已知對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具有締約過失行為,應採取合理或有效措施避免信賴利益受損失及擴大。否則,受害人不得就該部分損失請求賠償。此外,合同法只規定了當對合同締結持善意信賴的締約人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害時,另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沒有規定這種責任的範圍是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又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還是僅僅指物質損害賠償。筆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應僅限於物質損害賠償,對精神損失可以適用侵權行為責任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