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離婚在哪裏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可以在行為人經常居住地的管轄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採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和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來確定管轄。離婚訴訟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何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該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
(一)訴訟離婚起訴法院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統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聯繫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許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聯繫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脱離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夫妻兩邊脱離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子,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統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統轄。
(二)異地起訴離婚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定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脱離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夫妻兩邊脱離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子,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統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統轄。”
異地起訴離婚有三種狀況: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肯回掛號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兩邊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停離婚或判決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掛號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無特殊情況,要求離婚的一方但是人應當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到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則按特殊情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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