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訴離婚怎樣轉移財產?
1、(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户。
離婚訴訟前,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帳户中,庭審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本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轉移存款問題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但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離婚問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查詢,可以很好地保護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能夠提供對方的開户行和賬號,將使查詢變得簡單有效。
(2)將存款取出後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轉賬方式會留有痕跡),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卻稱該款已用於日常開支,這也是離婚時某一方常採用的隱匿、轉移財產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當對方取走存款並稱,可考慮用一方或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的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採信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消耗完畢"的説法。因此,提供日常開銷的相關證據是較易為法院認可的一種方法。
2、不動產隱匿轉移的方式及對策
(1)隱匿不動產
有些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就已經祕密購買了另處不動產。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之列,在離婚時一般採取隱瞞的策略。
當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應當敏感地對待對方的行為,收集並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查詢夫妻共同房產。目前我國只能憑身份證到房管局查詢某一地址房產的權屬人,而不能查詢某人名下有何房產,因此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或調查公司調查另一方隱匿的不動產情況。
(2)將產權交易過户到他人名下
產權證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況下,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採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雖然對於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的整個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可以查詢,但是固定資產變成了現金,受損一方總是難以追回房款的。
當發現對方有這種轉移財產的可能時,可以及時起訴,對涉案房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併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去進行登要求不予過户,這樣較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等到離婚之後,再將該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較易發生在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之下。
但這種情況下,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結果。
(4)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由於不願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一方以各種理由為藉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
3、企業股份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有的當事人有一家甚至幾家公司。對於公司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於公司財務不規範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
這種情況,只能,並申請法院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資產審計。但賬目不實的問題,可能導致評估結果也是"價值高,評估低"。
4、股市資金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股市資金轉移隱匿,常見的有: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取出後轉移、隱匿。
綜上所述,我國有相關規定若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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