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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離婚案子不是律師能代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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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離婚案子不是律師能代理嗎?

代理離婚案子不是律師能代理嗎?

1、根據法律規定,委託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

2、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為進行一般的訴訟行為,即程序性訴訟行為,而凡是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對委託人的實體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訴訟行為,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3、離婚案件中,不能特別授權代理人單獨出庭,只要當事人能出庭且能表達意思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出庭 。

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離婚訴訟費用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10010元。

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離婚訴訟的案件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增長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真的需要離婚的話,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