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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離婚怎麼區分共同債務

離婚2.38W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或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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