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離婚孩子成年房子以後是誰的
一、爸媽離婚孩子成年房子以後是誰的
房產的歸屬一般可以看房產證的產權人是誰。
如果房子是父母掏錢買的,那麼父母對於孩子,是債權人,享有債務全。簡單説,就是孩子欠父母房錢,但房子歸孩子所有。
在離婚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1、雙方友好分手,對孩子感情真摯,父母都不問孩子要之前買房的錢,那麼孩子就直接全權享有房屋。
2、如果父母鬧僵了,而孩子也不是親生的,很可能父母一方會要求孩子將原來買房的錢退還給他,這個要求也是正當的。
二、房屋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有什麼?
房屋財產分割協議
某某(以下簡稱父母),某某 (以下簡稱長子) ,某某(以下簡稱次子)
為了促進家庭成員間的和睦相處,增進父子間兄弟間及家庭所有成員之間的情感,進一步明確家庭之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避免其家庭成員間無謂的紛爭,現根據家庭房產的實際情況,並經父母與倆子的共同協商,現對家庭房產提出如下分割協議,以便家庭成員共同遵守。
(1)家庭現有房產情況
1、位於某某地點.
2、目前,兩處房產的產權所屬證明及土地使用權均屬父親名字,父母現在年歲已高,為此倆子依法對其房產進行較為合情、合理、合法的分割。
(2)房產分割的具體實施辦法
1、位於某某的房屋其居住及房產權歸某某所有。 2、位於某某的房屋其居住及房產權歸某某所有。3、介於目前兩處房產所屬證明及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持有人均為父親名字,由於條件所限,暫時無法變更過户,待協議簽訂後,其有關證件和票據都交給倆子各人保管。今後條件允許如需要變更或過户一切費用均由倆子負擔。
4、房產分割後,三方之間均不存在經濟互補問題,均以各自所分割的房產為清結基數,不再有經濟糾紛。
(3)相關事宜
父母的兩處房產分割後,為了確保兩老人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利幸福地生活並不受任何影響,現就有關事宜,商定如下:
1、房產分割後,倆子的居住處均須留有父母的一間卧室和一間廚房,以供父母無償地居住和使用,直到終身。倆子也不得以任何藉口變相佔用留給父母的房屋。
2、以上所分割的兩處房屋,原都是父母所有,而不是倆子自購商品房,所以此次分割,只有倆子才享有房產權利,不存在他(她)們所謂共同財產的説法。
3、房產分割後,如遇房屋拆遷所產生的經濟補償費用,均歸倆子各自所有,父母不享受經濟互補問題,但無論誰的房屋被拆遷或出售,父母仍要隨其居住,並做到卧室和廚房齊全。
4、如誰不留住處或不給父母住,誰要一次性付給父母現金6萬元,以供父母租房用。
5、從明確產權之日起,父母每家住十年(不付任何費用),為減少搬遷麻煩,先從次子家開始居住。
6、在父母能自理的情況下,不要求倆子承擔生活費,但隨着時間的推移,父母年邁,倆子對父母的贍養問題,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各自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4)未盡事宜,再經三方共同商定解決
(5)本協議一經簽字後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本協議,如有悔改,後果自負。
(6)長子與次子享有房產權的時間為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各自對其房屋擁有佔有、使用、管理的權利。本協議各自均已看過無異議。協議書凡參於人均各持一份為憑。
立協議人:某某
父親:某某, 母親:某某, 長子:某某, 次子:某某,監證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如果是家庭成員進行分割房屋財產的話,那麼就需要在協議當中寫明家庭成員的身份信息,並且具體説明房產情況,比如房屋具體的位置等,之後需要具體寫明進行房產劃分的內容以及房產的歸屬人,之後簽署協議即可。
-
對方不肯離婚的該如何起訴離婚?
律師解析:不同意離婚時,無法協議離婚,可以訴訟離婚。起訴離婚的流程:提起訴訟申請,提交起訴狀,提供身份證明,法院受理後,進行訴訟。法院開庭調解不成,會開庭審查,符合法定離婚要件的判決離婚,如果不符合離婚實質要件的,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不會判決准許離婚。法律依據...
-
哪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律師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
-
離婚官司怎麼打如何訴訟?
律師解析:起訴離婚程序具體如下:1、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2、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審...
-
起訴離婚注意什麼問題?
律師解析: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一、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二、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