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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起訴離婚的原告有什麼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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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婚姻自由,但有些特殊情況下,我們行使婚姻自由權的時候,是要依法受到限制的。實踐當中,最常見的就是,當男方想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女方正在懷孕期間,或者終止妊娠不滿半年,那這個特殊時期內,基於對婦女權益和子女權益的保護,法律規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即便起訴時不知道,在開庭後知道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那法院就會駁回男方的離婚起訴。

對於起訴離婚的原告有什麼限制條件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前一次起訴被駁回後,沒有新的特殊法定情況,同一原告,不能在半年內二次起訴,必須要等第一次判決生效滿6個月後,才可以再次起訴。

這就是我們要知道的原告起訴離婚的限制性條件。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標籤:原告 起訴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