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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如果離婚了土地怎麼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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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如果離婚了土地怎麼確權

一、在農村如果離婚了土地怎麼確權?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發生婚姻變化後的土地承包權權屬做出了明文規定,依法保護離婚後當事人的土地承包權。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即離婚後“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屬於本人承包,土地確權時,應確權為當事人本人。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我國的土地承包法和婚姻法當中是有規定的,由於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在進行承包的時候,是按照户口、人數等進行承包的。所以在離婚以後,夫妻雙方之間各自對於土地的承包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