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現在離婚已經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社會現象了,並且離婚率也是非常高的。現實生活中有時會出現離婚的時候找不到人的情況,對於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婚姻自由不僅是説結婚自由,離婚也是自由的,但這個自由並不是絕對自由,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相對自由。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找不到另一方,則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夫妻一方找不到的、失蹤了的,那麼另一方想要離婚的話,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實際生活當中,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想要離婚並且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但只是要求離婚,而並沒有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此應當受理,這種情況下,對下落不明的人,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一般是採用公告方式,公告時間超過六十天的視為送達。同時,被告人如果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不到庭應訴的,這種情況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如果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離婚的條件的,那麼一般法院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就會判決離婚。因此,這種方式多用於另一方不想離婚、逃避離婚自己出去藏起來的情況。
另一種方式是申請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蹤或者死亡。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已經被宣告失蹤了,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法院應當准予離婚;夫妻雙方中有一方被宣告死亡了的,那麼婚姻關係從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就自動解除。這種方式一般是夫妻一方已經失去音信很長時間了,另一方萌生了離婚的想法,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採用這種方式進行的。
司法實踐當中,如果是夫妻一方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或者死亡的,前提條件是下落不明的一方其失去下落時間達到兩年或兩年以上。被宣告失蹤的人其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當准予離婚;被宣告死亡的人從被宣告死亡那一天開始,和其配偶的夫妻關係自動解除。
在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時候,申請的提出必須是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同時,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還必須要有存在下落不明的客觀事實,如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最後,申請的提出還必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口頭提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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