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一方不出席可以開庭嗎?
由於夫妻雙反在離婚時,一般不能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分配達成一致,故而在民事訴訟中,離婚案件的佔有率是比較高的。在一方起訴離婚後,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時間,對於在開庭時,訴訟離婚一方不出席可以嗎?
一、訴訟離婚一方不出席可以開庭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係不得代理的原則,離婚訴訟只能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二、離婚能缺席判嗎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聘請律師處理離婚事宜,但是在法院開庭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到庭,故而訴訟離婚一方不出席,法院一般會將案件延期再審對於沒有理由即缺席的,法院有可能會終止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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