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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

離婚2.69W

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二)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三)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
(四)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
(五)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
(六)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法院都不會判離婚的;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