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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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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夫妻若想要離婚的話,一般最先考慮的都是協議方式,但如果不能協議離婚,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那此時可以要求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並不清楚,認為只要提起了離婚訴訟,那麼就一定能判離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可以要求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另外,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

在訴訟離婚過程中,要是不符合法律中規定的要求離婚的情形,那最終自然不會准予夫妻離婚。當然,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也需要當事人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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