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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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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律師解析:離婚訴訟的禁止性條件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因被宣告失蹤提起的離婚訴訟必須符合宣告失蹤的時間規定。
首先,離婚訴訟屬於一般的民事訴訟,其起訴條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條件如下: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再次,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