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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率有多高,且看2021年全國婚姻訴訟案大數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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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良好的婚姻關係是組建“家庭”這個社會最小單位的關鍵所在。人們都希望擁有完美的婚姻和幸福的家庭,但現實經常與理想背道而馳。

離婚率有多高?且看2021年全國婚姻訴訟案大數據分析報告

家庭生活裏難免有怨懟、爭執、糾紛,能否到達幸福的彼岸視乎婚姻家庭裏每個人的修行。如今大家都説離婚率高,年輕男女們“恐婚”的情緒更加高漲。那麼離婚率究竟有多高?

 一、全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分析

從上述表格分析來看,全國各級法院每年已結案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數量自2017年迅速攀升之後,連續三年一直穩定處於高位,2019年該類別案件達1217996件。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在我國民事案件中一直佔據極大比重,同年我國民事案件總量為16067670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佔其中7.5%,僅次於合同類糾紛,遠高於侵權責任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勞動爭議等類別的案件。

民政部在2019年3月公佈的2018年離婚大數據反應出,結婚人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的同時,離婚率卻不減反增,早在2015年離婚率已經反超結婚率。

鑑於目前2019年我國民眾的結婚數據尚未公佈,暫無法獲知結婚率情況並進行對比,但從2019年全國各級法院已結案的1217996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離婚糾紛案件佔比75.53%來看,申茵律師團婚姻家事律師認為,2019年我國的離婚率將繼續走高。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分析

(一)離婚糾紛

2019年,深圳各級法院審理的離婚糾紛案件中,以判決結案654件,以調解結案472件。

我國提倡婚姻自由,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可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協商不了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確屬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的,可以判決離婚,並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予以處理。

但何為離婚調解,卻是大部分民眾不瞭解的。

1、何為離婚調解?

審理好離婚案件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考慮到此類案件的原被告是締結了親密婚姻關係的夫妻,且往往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無論破鏡是否能重圓,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最大限度幫助當事人和平解決問題,故而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離婚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2、離婚調解程序

深圳地區的婚姻家事案件,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會通過訴前聯調的方式,由家事調解員介入男女雙方進行第一輪調解,調解不成則正式轉入訴訟程序。

進入訴訟程序並非意味着調解的終結,《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訴訟中調解的期限為30日”。

訴訟中的調解通常由法官主持,貫穿於庭審前、庭審時及庭審後。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訴訟程序進行,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予以裁決。

調解和好的,由原告方撤訴,案件終結。而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且達成離婚協議的,由法院出具離婚調解書。

根據申茵律師團婚姻家事律師多年的辦案經驗,在委託人有調解意願的前提下,會盡力促成案件的和平解決。

在調解程序中,團隊律師首先會依據委託人意願與對方進行多輪斡旋談判,實現委託人的利益最大化,在調解成功後再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擬定離婚協議,避免因協議條款不嚴謹、不全面導致委託人權益受損,並跟進法院將離婚協議條款落實到離婚調解書中。

3、調解與判決的區別

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與判決書的不同之處在於,調解書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一方不履行調解書之義務時,另一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調解書內容不對外公開。

判決書是法院在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做出的法律文書,根據我們兩審終審的法律制度,一審判決書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生效判決書一律對外公開,並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因為婚姻家事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很多當事人會申請不公開審理,該部分的婚姻家事類案件判決文書因此不會被公開。

由此可見,每年法院結案的婚姻家事訴訟案件其實比我們目前查到的數據還要多。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

1、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離婚後財產糾紛原因分析及應對

前述條款是大部分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起訴法律依據。從深圳市2019年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程序分析圖表可知,在453宗案件中,一審結案237宗,二審結案95宗,進入執行程序的117宗。

訴訟中調解離婚的案件,是以一份協議作為收尾,而離婚後財產分割案件,則大多是由於離婚協議不完善所致。

一份真正能夠定分止爭,在男女解除婚姻關係之時妥善解決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避免日後當事人又耗時費力陷入訴訟中的離婚協議的特點是什麼?

它應有離婚財產的具體分配、執行方案,對未來極具不確定性、處於變化之中的事情(如子女撫養費浮動、成年後的撫養開支如何承擔等)提前綢繆設置條款,並針對協議約定的義務設定違約機制等等。

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執行案件更是無限期,而實踐中由於訴前聯調、管轄權異議、文書送達、法院系統之間的文書傳遞、法院案件的數量龐大、案件本身的疑難複雜程度、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鑑定、評估、公告等事宜都有可能導致案件審理期限不斷拉長。

正因前述諸多盤根錯節的原因,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能需要承受經濟及精神雙重壓力。為此,申茵律師團婚姻家事律師建議,男女雙方在離婚之時,應對財產進行全盤梳理、追蹤,委託專業律師對協議條款進行再三斟酌、定製,才能有效避免後期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