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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離婚2.17W

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一、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二、領取離婚證的流程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證的領取具有一定的規律,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1、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4、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5、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後,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1)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3)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註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5)宣佈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可見,民政局離婚之前主要是夫妻兩個人要先擬定好離婚協議書,有離婚協議書就能表明夫妻之間都是自願作出的離婚的決定,對因離婚而產生的其他的事項也已經妥善的解決好。民政局應主要是會審和離婚協議書,還有結婚證、身份證這些也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也只有在領完離婚證之後,離婚協議書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