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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哪些情況能離婚

離婚1.03W
婚姻法規定哪些情況能離婚
一般情況,只要是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如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就算沒有上述法定情形,經法院審理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應當判決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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