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婚姻怎麼辦,婚姻法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雖然社會不斷地在發展,但實踐中仍然存在強迫婚姻的情形。強迫婚姻是指父母不顧孩子的意願,以索取財物為目的讓子女與他人結婚的一種行為。被強迫的婚姻在實踐中很少會真正幸福的。那強迫婚姻怎麼辦?民法典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強迫婚姻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
強迫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強迫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屬於買賣強迫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二、民法典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強迫婚姻的當事人申請提出離婚的,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應准予離婚。我國法律另有脅迫婚姻的規定,即當事人受到脅迫而結婚的,該婚姻可以申請撤銷。但強迫婚姻與脅迫婚姻不同,強迫婚姻的當事人並未受到人身安全威脅,僅僅因為父母的包辦而導致,所以應按正常離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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