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補償金未付如何起訴?
一、離婚協議補償金未付如何起訴?
離婚協議補償金未付的情況下,直接提交訴訟要求到法院,繳納相關費用後就可以立案起訴了。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二、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離婚賠償條件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説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通過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1)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2)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4)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5)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
筆者認為,雖然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有一個大概的依據,但在具體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依舊很大,筆者建議這類案件的審理可以依據一定的判例,因為判例是已經被實踐化的理論,具有一定的準確性。
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
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離婚損害賠償金的給付方式,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一次性給付確有困難,可分期給付。分期給付的,經權利方請求,法院可責令義務方提供抵押物或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以擔保給付義務的履行。
男女雙方應當在離婚時將有關離婚賠償金的支付情況進行認定,並按照相關的約定進行支付。如果對方拒不執行司法機關的判決,不支付離婚賠付金,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司法強制,通過凍結對方的銀行帳户信息及工資情況,迫使對方支付賠償金,並按照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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