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離婚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xxx的委託,指派王川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現就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婚姻關係需要夫妻感情的維持,而不是法律手續的強制性維繫,法律不能擔保婚姻的幸福,但卻可以終止一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雙方分居早已超過兩年,彼此形同陌路,已經從根本上説明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強制性維繫這樣一段破裂的婚姻,是對原、被告雙方的折磨和不負責任。
二、原、被告雙方婚前接觸時間較短,互相缺乏瞭解,婚後又未能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礎,致使矛盾加劇。被告漠不關心原告的生活,雙方爭吵不斷,婚姻的本意在於個人追求人生的幸福,是兩個人相互依靠,共同面對人生的挑戰,而不是尋找一個爭吵不休的冷漠家庭。雙方的婚姻走到如今的地步,原告為了孩子成長、為了老人安心,也曾試圖緩和夫妻關係,努力的維繫這段婚姻,為了家庭的穩定付出種種艱辛努力,但面對着日漸冷漠的婚姻關係、漸行漸遠的伴侶,卻也只能走到起訴離婚的地步,這不得不説是一種悲哀。
三、雙方婚生子出生於xxx年7月6日,孩子即將成年,已經具有獨立的判斷能力,開始形成自己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一個整日爭吵、父母關係冷漠的家庭,顯然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原告一直以來與孩子的關係良好,又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給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請求法院在徵求孩子意見後,依法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四、原、被告雙方共同財產主要為xxxx,依據婚姻法相干規定,請求法院按照平等原則予以分割。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與其互相折磨,不如給彼此一個重新再來的機會,也給孩子一個新的安寧、温馨的家庭。被告由於各種原因強行維繫這樣一種破裂婚姻,是對原告的一種傷害,懇請法院秉承法律的意志,給原告一個自由,和作為一個公民應有的追求幸福的權利和正常生活的尊嚴,判決原、被告離婚。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考慮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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