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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結婚登記手續有哪些,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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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結婚登記手續有哪些?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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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是指結婚雙方中有一方為外籍人士,這種情況下,婚姻的辦理手續和流程也有所不同,隨着近年來的全球化趨勢,涉外婚姻也越來越常見,那麼涉外結婚登記手續有哪些?具體的流程又是什麼?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為您一一介紹。

一、涉外婚姻登記流程

1、涉外婚姻結婚登記要帶什麼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

1、本人户籍證明(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婚前醫學檢查

到市衞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並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3、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4、領證

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二、注意事項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6個月的。

以上是本站小編對於涉外結婚登記手續的介紹,綜上可知,外籍人士除了身份證明之外,還需要提供居留證件和該國領館出具的婚姻證明,除此之外對雙方的要求和國內婚姻基本相同,但雙方需符合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如上所示,任何疑問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