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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沒有規定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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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沒有規定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

實踐中,因為有的夫妻一直無法拿出有效證據來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因此在起訴了2、3次之後,其實法官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都是不會准許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不過現在也有人在問了,法律有沒有規定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

不管起訴多久如果雙方沒有確認感情確已破裂就是不能離婚的。在一般的離婚起訴時,如果遇到對方不想離(也包括對方惡意拖時間)法院法官為了自己工作壓力輕,往往先判不準離婚。如果雙方經過了六個月後還是沒有和好的可能,再次起訴時就可以判決離婚了。記住是生效後六個月,而不是判決後六個月。

二、離婚的途徑有哪幾種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二、訴訟離婚條件是什麼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其實在我國是不存在的。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要想法院判決夫妻離婚,那麼就需要當事人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才行,如果不能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完全破裂的,則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也不會准許夫妻離婚,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