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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離婚需要帶哪些證件

離婚2.88W
去離婚需要帶哪些證件
律師解析:離婚需要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等證件。
且還應當攜帶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材料。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的,開始計算三十日冷靜期,冷靜期界滿,無人反悔的,即可領取離婚證。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