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一個月一方撤回怎麼辦?
一、離婚冷靜期一個月一方撤回怎麼辦?
離婚冷靜期一個月一方撤回也就不能夠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意味着雙方反悔。在離婚冷靜期內可以撤銷離婚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離婚申請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辦理離婚的手續的話是有兩種方式,第1種方式就是通過訴訟,還有一種方式就是通過協商,如果要協商的話,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的,同時在30天的時間之內,如果反悔的話可以撤回。這也就是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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