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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還有一個月的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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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還有一個月的冷靜期嗎?

離婚還有一個月的冷靜期嗎?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只有協議離婚才存在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條款是什麼?

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

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三、有哪些情形可以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一般協議離婚是會受到冷靜期的限制,此時間的為一個月,只有確定雙方在一個月內沒有申請撤銷離婚登記,那麼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辦理。

標籤:離婚 冷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