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男方失聯可以離婚嗎?
一、男方失聯可以離婚嗎?
男方失聯可以離婚,主要有兩種形式:
1、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這就是説,一方失蹤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先宣告下落不明,再申請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是宣告失蹤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其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這兩種方式相比較,先宣告失蹤再離婚,不足之處是必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但優點在於被宣告失蹤屬於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只要提起,一般都會判決離婚。失蹤人的配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
二、訴訟離婚找不到被告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其中一方下落不明,對於另外一方來説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的。但是這種解除婚姻關係,如果宣告當事人失蹤,就需要採取公告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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