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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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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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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話,此時也是需要先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否則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最終都是達不到解除的目的。那具體來説,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是什麼呢?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關於這方面的知識吧。

一、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婚姻關係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自願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問題上,不少人對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認識的。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係,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説,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係,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係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准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係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係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如: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

二、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1、進行離婚登記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通過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4、申請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站小編已然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司法實踐當中,男女雙方如果想要解除婚姻關係,很有可能會損害對方的利益,繼而產生糾紛。一旦產生糾紛的,為減小當事人利益被損害的程度,不妨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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