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婚姻關係通過法律行為建立,自然日後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當然,不管是建立婚姻關係還是解除婚姻關係,此時都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具體來説婚姻關係解除的條件是什麼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婚姻關係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解除婚姻關係一般須具備下列要件:
1、婚姻關係合法。
包括合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不屬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況,以及事實婚姻兩種情況。
2、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准予離婚的要求。
我國婚姻法概括性地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標準,同時也列舉了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只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夫妻一方或雙方有上述行為,即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
相對方如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請求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主張就不能成立。如現役軍人對其非軍人配偶離婚的主張,享有法定的抗辯權、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對男方在特定期間內的離婚主張的抗辯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妨礙性事實。
主要是指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礙。
二、配偶患有精神病怎麼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2、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3、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現實中,婚姻關係被解除意味着夫妻之間離婚,已經不再是夫妻了。而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還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處理。否則也不是那麼容易就能解除婚姻關係,至於婚姻關係解除的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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