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幾年就能夠解除婚姻關係,要滿足什麼條件?
生活中,不少夫妻是通過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訴訟離婚。那麼大家知道一般分居幾年就能解除婚姻關係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分居幾年就能夠解除婚姻關係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有兩種情況:
1、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
2、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
(1),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
(2),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
我們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説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
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二、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知道夫妻要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需要連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的,此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才會判決離婚。離婚的時候,分居的事實想要獲得法官的認可,就需要多方面的證據予以證明。辦理訴訟離婚手續前,我們建議您詳細諮詢一下專業婚姻家庭律師,根據律師的意見,準備好分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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