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些什麼手續?
一、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些什麼手續?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有: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具體情況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相當多的材料和文件,包括個人證明、財產證明、以及感情破裂的證明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法庭都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雙方達到一致意見就可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若調解不成功,則必須通過司法判定的辦法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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