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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要收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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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要收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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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説的簡單點其實也就是打離婚官司,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想盡力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益,那麼就需要進行證據的比拼。若一方手裏的證據證明力更大的話,當然處理結果就會對其更有利。那現實中起訴離婚要收集哪些證據比較好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起訴離婚要收集哪些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二、起訴離婚後撤訴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是基於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後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離婚撤訴後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但有一個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就是當你起訴後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有些沒有經驗的法官會勸你撤訴,然後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茫茫然撤了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又被告知半年後才能起訴時,當事人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撤訴之後又重新去起訴。

在離婚案件中,一般是由起訴的一方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説此時原告要是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加以證明的話,那麼最終的處理結果就會對其不利。想要收集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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