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的判斷是什麼?
1、同居是指在沒有婚姻登記的情況下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無配偶的男女均未經結婚登記,並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但與婚外的異性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即重婚同居。
4、除了同居關係外,還與其他人同居,即二重同居。
如何對同居關係進行證明?
1.在同居糾紛的案件中,不可能為所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提供有力證據,但有必要提供必要的基本證據。如:
2.當雙方一起旅行時,照片(包括不雅照片)的甜蜜證明雙方關係明確;
3.婚紗照,證明兩方已將對方視為“愛人”或“伴侶”;
4.雙方與雙方父母一起旅行的照片,證明雙方已宣佈與雙方父母之間的關係;
5.在雙方日記、通話內容、短信、郵件、信中所體現的雙方夫妻之間的稱呼和相互經濟關係證明雙方已經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
6.雙方代表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合同、代交費等),共同投資、共同購買大型財產,並提供相關的生活或其他事務的勞動或費用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費用)等證明雙方已將對方視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同居不等於婚姻,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因此,同居期間出現的問題也與婚姻問題不同。一般來説,如果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因為解除了他們的同居關係而產生糾紛,即使他們去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法院也不會受理此案。但是,如果是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同居期間出生的孩子的撫養糾紛,則在法院滿足條件時會立案受理並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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