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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訴訟離婚女男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離婚3.17W

女方訴訟離婚女男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女方訴訟離婚女男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只要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即可。這是在訴訟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判離的法定標準。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而六個月後可再行起訴,此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也要符合婚姻法感情卻已破裂的情節。並排除軍人無重大過錯妻子提出離婚的情形。

另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女方訴訟離婚,但是男方不願離婚的話,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都會進行調解,如果夫妻雙方的確是感情破裂的話,那麼法院應該按照婚姻法的相關條例,依法對離婚雙方做出離婚准予的審判結果。只是女方在收集證據時,是需要有着充分的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