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後,需要去民政局修改婚姻狀況嗎?
關於離婚訴訟,經常有當事人問我,雙方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後,是不是還需要去民政局修改婚姻狀況?如果不更改是否會影響再婚、產權變更等事宜呢?對於上述問題,首先判決離婚後我們不需要特別更改民政系統中的婚姻狀態,因為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可以作為離婚憑證使用。
當事人如果要再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聲明不一致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來證明自己婚姻狀態的真實性。
但在實務中有一個問題,就是當事人提供的一審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可能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為什麼?首先,離婚有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兩種合法的方式,這兩種方式隸屬於兩個不同的系統,全國婚姻登記信息難以完全整合。
由於訴訟離婚還有二審存在,民政部門在看到一審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後,無法確認雙方是否上訴,所以無法判斷這份離婚判決書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面對這種情況,教大家一招。
即當事人在領取一審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後沒有上訴,在上訴期屆滿,文書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出具一份《判決生效證明書》,用以證明一審判決已經生效,避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發生不必要的延誤。
原審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後應予出具證明書的通知》【法(民)發〔1991〕33號】精神,向當事人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並加蓋院印,以此確認該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從法院拿到的是離婚案件二審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這些法律文書生效後,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請出具文書證明其法律效力,但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願意出示,為什麼?因為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上面記載着當事人大量的個人隱私信息,這些隱私自然不便向其他人出示,因此有些法院推出了《離婚證明書》。
《離婚證明書》是人民法院為證明離婚案件當事人的離婚事實而製作的書面證明。
在該種證明書上,僅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案號及案件生效日期,隱去裁判文書的其他內容,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體現了家事審判的人性化特點,受到很多當事人的歡迎。
由於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並沒有全國統一的樣式要求,因此全國各地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也都不大一樣:
此外,並非所有法院都會出具《離婚證明書》,需要結合當地情況來看。
如北京一中院,於2020年4月24日才發出了首份《離婚證明書》。
因此,如果你需要申請《離婚證明書》或者有其他婚姻法律問題,可以私信我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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